Local
高雄地檢署重申對於酒駕、毒駕必嚴厲追訴
高雄市某陳姓男子,於113年11月20日,在其住處飲用啤 酒6罐後,騎車載其6歲女兒,並讓其女兒違反交通規則未戴安 全帽並站在機車前踏板處。嗣陳姓男子騎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成 功一路與海邊路口時,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行駛,不慎與另 輛自小客車發生碰撞,造成其女當場遭撞飛並受有多重性外傷,雖 經送醫急救,仍於到院前死亡。
本案經本署檢察官孫瑋彤相驗後提起公訴,並由本署國法小 組公訴檢察官呂尚恩到庭執行職務。公訴檢察官蒞庭時強調,被告 已有5次酒駕前案,此次仍在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,多重違反 交通規則,使女兒直接承受劇烈撞擊力道、遭受嚴重創傷,明顯違 反保護子女職責,請求從重量刑。嗣經成功說服國民法官法庭從重 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。 高雄地檢署沉重呼籲,尊重他人生命,人身才有自由,酒後駕 車不但將自己置身險境,亦對公眾生命、身體之安全造成莫大危 害,使自己及被害人家庭陷入困境。本署對於酒駕、毒駕等不能安 全駕駛之行為向來採取零容忍之態度,絕不容許任何人在飲酒或 施用毒品後心存僥倖駕車上路,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,以身試 法,本署定嚴懲毒駕、酒駕犯罪,絕不寬貸。